简来自述证券交易所的法律特征。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员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京倍任出型核量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交易所网址。根据现行《证券法》第102条,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子超举封控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海举丰夜转人。 (1)法人组织 现行《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性质采取了“功能描述”方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这说明:首先,《证券法》没有采取会员制的明确表达,不能排除我国允许成立非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可能性。境外证券交易所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心导月德川的杆边制两种形式,我国亦有学者探讨破可各殖烧仍黑了会员制证券交易父位低庆维气资赵往十剂所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差异,允许采取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的学术观点,似乎已经体现在立法层面。换言之,根据现行《证券法》,证婷写至负染少情房券监督管理机构完全可以批准设立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其次,《证券法》目前采取的表达方法没有排斥将证券交易所定位于营利法人的可能性。最后,《证券法》相关条款暗示电适联露找着非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存或切特火操何快践远在的可能性。《证券法》第105条第2款规定:“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旧普二意手内经肉了沿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该条款在“证券交易所”前面加上“实行会员制”的限定词,似乎可解读为非会员制或日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不适用该条款的限制。 (2)顾被特许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体制分为特许制和注册制两种。根据特许制,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事先获得政府或者主管机关的事先核准或者特别准许,在获得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筹备设立证券交易所;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拒绝或者批准设立证券交易所的申请,且无须就此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注册制,只要申请人符合成立证券交易所的法定条件,即可向政府主管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对于符合证券交易所成立条件的申请,政府主管机关无权拒绝签发登记文件。《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管先送创理办法》都规定,设立证券交易所,由证监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在解释上,证监会或者国务院在审核或者批准设立证券交易所时,都享有不可被诉讼的独立判由声矛夫甚岩务简断权。因此,应当将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体制确进这究素价席定为特许制;相应的,证券交易所即为特许法人。 (3)自律法人 证券交易所最初是民间础查临节抗要百千自发组成的证券交易组织。早在政府介入证券市场监管前,就长期遵军女急雨去治区孙循着自律管理的原则,即证券交易所对会员或者证胶造般挥券公司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及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在对交易所会员或者股东管理方面,证券交易所无论采取会员制还是公司制;都是为全体会员或者公司股东利益着想的组织体,证券交易所章程对会员或者股东具有准契约约束力。为了保护全体会员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及相关规则约束会员及股东的个别行为。尤其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体制下,只有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才能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会员客户提供证券服务,原则上排斥了非会员证券公司利用证券交易服务系统。在对上市公司监管方面,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是依照上市协议联结起来的双方当事人,上市公司承诺遵守证券交易所规则是其获准证券上市的前提。一旦上市公司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证券交易所得采取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报监管机构查处等措施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停止股票交易、退市等特别处理措施。上市公司逾期交纳上市费用,交易所除给予处分外,还可以每日按欠费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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